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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直接抚养子女但却有困难不能抚养的情况来说,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在另一方也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亲戚收容领养,或请求政府代为收容。无能力抚养小孩送孤儿院是不被允许的。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八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八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 (一)条第3点、第 (二)条第3点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八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一)孤儿院收养儿童应提交的证明书收养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明2、收养人所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发行的本人婚姻状况、儿童和抚养教育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行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书。另外,收养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弃婴(婴儿)的,必须提交生育部门发行的收养者的生育状况证明书。(二)孤儿院收养儿童的程序收养人符合孤儿院收养儿童的条件。准备相关证明书后,可向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子女。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第二天起30天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进行收养登记,发行收养证明书,收养关系自登记日起成立,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登记,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找不到出生父母抛弃婴儿的孩子。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发表寻找生父母的公告后60日,放弃婴儿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没有接受的,被视为找不到生父母的放弃婴儿。公告期内不算在注册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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