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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起刑点的回答为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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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工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渎职犯罪案件(十七) 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2、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10人以上;3、严重危害一定地区居民的身心健康;4、其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况。
区分环境污染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罪,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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