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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借款合同...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不在意或者是不在乎,债务人在书写借条的时候并未写明借到谁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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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私人贷款是指市民之间、市民与法人之间、市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贷款。私人贷款分为私人贷款活动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也就是说,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否则,视为高利贷,超额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私人贷款法律关系的特征是:1、民间贷款是市民与市民之间、市民与法人之间、市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贷款。2、私人贷款是借款人和借款人的合同行为。贷款双方是否形成贷款关系和贷款金额、贷款目标、贷款期限等取决于贷款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商。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真实,就能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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