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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条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3)主张的权益是合法权益; (4)主张的权益受到损害; (5)主张...
1、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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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是行政行为而不是非行政行为。 2、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权利必须是自己的权利而不能是他人的权利。 3、原告认为被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只是一种“认为”。 4、原告不一定单一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在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或所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两种申请都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原则,主要有三点:1.原告撤诉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权益;2.案件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撤诉是否反映原告的真实意志,有没有外力强迫或不正当干预的因素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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