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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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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是界定故意、过失两个不同性质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伤害致人伤、残、死类型的案件中,更是辨别、认定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的重要法律条款。然而,目前在一些地区,法院、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先入为主,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定为“故意”,从不考虑“过失”。这种状况,其实是置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于不顾,仅凭判案者的主观意念、利益取向或操作习惯裁判。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形同虚设,在他们脑子中没有概念。比如,只要是受害者受伤或死亡,法官径直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将它作为定罪名、处刑罚的依据。这样做,违背了罪刑法定(定罪名、量刑期均应依据法律决定)的原则。有的法院判决书中,阐明定罪理由时说,虽然被告人确实没有预见到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他的行为是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所以是故意犯罪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件。——“虽然但是”型的裁判文书,先辨析了过失的特征,后又定给故意罪名,既不符合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精神,在推理逻辑上也是自相矛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两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间接故意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1)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2)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中又可以分为情况:A、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B、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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