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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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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的内容及法律依据;(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询问;(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的;(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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