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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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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有: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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