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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类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4.恶意透支个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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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较大的,银行报案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是应尽快健全银行卡方面的法律法规。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出台《银行卡管理条例》,统一信用卡风险认定标准和统计口径、信息披露、对套现资金的追索权利及业务退出机制等内容,为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是建立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完善银行卡业务监管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协调配合,提供申请人收入和信用记录的真实资料,同时针对信用卡交易的恶意透支和欺诈行为,共同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努力建设好全国性统一的跨地区、跨行业的个人征信系统,确保风险信息共享,以进一步降低银行卡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成本。 三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银行卡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银行卡的防伪技术指标、研究开发卡片和机具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投入,从其内部控制防范措施到技改投入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银行卡的风险管理水平,为持卡人创造安全的用卡环境,增进消费者信心。同时,加强对银行卡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广大持卡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是社会公众要不断增强防范各类短信诈骗意识和安全用卡意识。建议收到类似短信的持卡人,及时向警方报案。如果对自己的银行卡消费确有疑问,应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或者致电各发卡行的客服热线、中国银联客户服务热线(95516)等,在未经中国银联和发卡行客服中心核实前,请不要拨打短信中的陌生电话。
诈骗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信用卡诈骗罪则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关于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可见,诈骗罪是刑法关于诈骗犯罪行为的一般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则是特殊规定。在发生法条竞合时,应以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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