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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的需要,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加油(气)站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和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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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配备防火负责人统一管理消防工作;(二)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三)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四)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和扑救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五)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资质管理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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