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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规定:户主的选择和户主的责任。户主应由户口内的常住人口担任,一般住家户应由家庭负责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户主;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由其内部指定一个适当人员为户主;单身独居的本人为户主;单身合伙居住的推定一人为户主。未成年的人除单独立户,同居人又不是常住人口时,可以担任户住外,在通常情况下,也不能担任户主。户主的责任是:按规定负责申报户口(自己申报或户内其他人申报都可),并督促户内其他人员申报户口。未成年人担任户主的,如果自己不能申报,可由其抚养人或者亲属、邻居等负责代为申报。 所以,这是可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结合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立户。所以,分户须以户为单位,不以人为单位。
不需要。补办户口本需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提出补领申请;经批准后,由公安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通知申请人领取补发的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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