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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装修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费用处理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
1、房屋租赁合同装修的部分计算方式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用补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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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装修部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装修房屋经出租人同意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房屋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未形成附加装修: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可以由承租人拆除。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已形成附加装修: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由双方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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