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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相关法规: 根据《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章程没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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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三分之二的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处理法人变更,但有些不需要股东大会通过。设立董事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姓名不明确的,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直接由董事会决议,一半以上的董事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明确法定代表人姓名的,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无董事会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是的。《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是指出资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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