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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要求是什么?

2025-02-07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如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将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算。换句话说,申请破产清算必须满足以上两个条件。 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指的是债务人无法偿还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为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包括: 1.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拥有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能够以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如果债务人通过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或者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短的时间内持续不能清偿,则构成丧失清偿能力。 2. 债务人无法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 债务可以包括以货币支付为标的的债务,但必须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4.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短的时间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5. 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账户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等原因,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 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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