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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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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直接规定逮捕后的审判时间,但对案件的整体审判限制有相关限制。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调查,满足等待审查、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等待审查或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允许人民检察院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讨论。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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