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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刑事受害人不可以阅卷。但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允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
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辩护人的阅卷权,对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否可以阅卷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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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刑事受害人不可以阅卷。但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允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就是被害人,不能称为”原告“,犯罪嫌疑人称为”被告人“,与民事诉讼法有区别。 2、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通常是不允许查阅卷宗。如果需要,可以向检察院说明理由,进行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受害人本人没有阅卷权,被害人请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有权阅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在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后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在经检察院许可后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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