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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在外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人民法院依旧可以对其财产进行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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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使用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后,又收到对方起诉到法院的传票的,应该积极到法院应诉,根据对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来确定如何应对: 1、如果对方的主张在以前法院的判决中已经被法院处理的,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你可以要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2、如果是对方根据新的理由,提出了新的主张的,则应应该从对方的理由和主张是否成立、是否有法律依据、证据是否充足等方面进行答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另外,对方另行起诉的行为,并不影响已决案件的执行,你可以继续要求法院按原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执行。
申请人可以继续申请延期执行,在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而且当事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具体的法律处罚应该结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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