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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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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1.责任人为村(居)委会法人代表,负责巡查该人员是否在家,如在家立即通知镇派出所及综治办。 2.派出所及时核实情况并进行查找,对符合规定强制戒毒人员要强制隔离戒毒,对涉嫌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继续要执行社康的吸毒人员要交镇综治办进行管控。 3.派出所民警应当密切掌握其行踪动向,发现其具备收押收戒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收押收戒,继续违法犯罪的应当予以查处打击。 4.派出所民警应当牵头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密切掌握其活动动向、规律,发现有精神病症状或者有肇事肇祸行为苗头的,应当督促和协助其亲属落实治疗看护措施;对随时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列为公安机关情报预警处置对象,并动员其家属、所在单位做好送医就诊工作。
社会应为吸毒人员创造一个宽松、健康的社会环境,淡化并逐步消除对吸毒人员的厌恶与鄙视,诚心的接纳吸毒人员,与他们之中却又改过自新的人交朋友给他们更多的帮助,为他们提供一些就业的机会,使他们能有生活来源,重新对美好生活燃起希望。这样吸毒人员的再社会化就有了营养丰富的土壤,相信这颗种子会茁壮成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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