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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时候,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的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是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后的当日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相应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时候,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的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是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后的当日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相应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延长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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