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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例中,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所以选任决议为可撤销的决议,如果依法撤销了,那么该决议自始无效;如果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就是有效的。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善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叮罚耻核侪姑抽太处咖理公司事物时,应当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2,在履行职务时不得越权。3,熟悉公司业务以及经营管理状况4,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并以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来发表观点5,向股东(大)会,社会公众等如实提供公司资料6,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质询上例中,总经理A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所以不用向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无瑕疵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是否可以撤销。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不服的; 认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召集或者表决程序违法的,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撤销决议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按照你公司章程规定召集会议,通知参会应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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