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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五)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六)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七)生产经营区域布局合理,并与生活区域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劳动者涉及安全生产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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