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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盗窃罪立案标准,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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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修改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意见》 陕高法[2013]231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情节标准的意见》中有关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修改规定为: 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四千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规定,陕西盗窃立案标准为: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陕西省盗窃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30000元至10000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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