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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也就是说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的,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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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针对对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驳依据。你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上海长宁区法院2013年4月19日判决“赵某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确立了如下原则: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对于这一方面,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1.我与丈夫商议离婚时签订了财产协议,但他反悔,我应该怎么办这份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家庭财产情况证明 可以起诉,协议可以做证据。 2.丈夫的朋友作伪证说丈夫欠他5万元,对我不知情不同意的债务我是否可以免责 要看证据情况。 3.我的孩子1岁2个月,我是否可以优先获得抚养权 一般是你来扶养。 4.精神虐待如何定性如何举证 不是过错。可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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