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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的就属于诈骗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诈骗罪的认定如下: 1、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能够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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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看其主观故意和客观构成要件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要看当事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及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成立.量刑要结合当事人犯罪动机和本案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以及当事人在本案中是否有从轻或减轻情节和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但最终要落实在证据上。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2009年10月27日,唐某驾驶载重车在海南省三亚市发生交通事故,撞上骑电动车的刘某以及后座的何某,导致刘某当场死亡,何某重伤。经鉴定,唐某(已判刑)负全责。被告人赵某是唐某的朋友,就唐某的赔偿问题进行了一次调解,但是死者家属和唐某家属及唐某车辆所挂靠的广西桂林某运输公司均不同意调解方案,未达成协议。赵某声称自己神通广大,以前帮人处理过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于是唐某家属及唐某车辆所挂靠的广西桂林某运输公司在2010年2月给了赵某8万元活动费和11万余元赔偿垫支款委托赵某处理该起事故。被告人赵某心生贪念,拿着委托书找到死者家属,谎称自己是桂林某运输公司股东,又拿出伪造的警官证,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一份至少赔偿26万元的“承诺书”以及一份从轻判决谅解书,如超出本数按保险实际赔付。被告人赵某三次共赔付死者家属3万后,没了下文。随后,被告人赵某伪造三亚市交通警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37万多元)》及假章和签名,通过桂林某运输公司提交给桂林某保险公司。2010年6月,骗取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款12万余元和商业险理赔款26万余元,除了退还唐某家属及桂林某运输公司的11万元外,均纳为己有。2011年6月,何某与刘某家属多次向赵某追要赔偿款未果将桂林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后,桂林某保险公司方知受骗,便报案。同年11月2日,赵某被抓获归案。2013年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一般诈骗罪与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2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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