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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 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
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国法无情。本次特赦人群如下: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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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根据我国的民法规定和相关的侵权法律规定。犯罪人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都应相应的赔偿给受害者,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其他受害者进行相应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受害者可以向犯罪者进行积极的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理解及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决定,答复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激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4月3日
我被恶人诬陷.无端打伤,经公安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现已由法院审理我起诉的医疗费赔偿2300多元一案,我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按最高院司法解释,要有“严重后果”,这使当事人困惑,也使法官审理时尺度难定,该如何才可打精神损害官司?二.在上述医疗费赔偿案中,被告凶恶打人伤了自己的右手母指关节,被告反诉赔其医疗费300多元,我发现法院法医在医疗费证书审核不公正客观,请问我该怎么办?法院法医在文证审核时有无法定工作程序?如何判定药费合法合理?要不要到医院查核?上述敬请指教,!答复: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根据该规定,你被人诬陷和打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依据你说的情况,被人打伤为轻伤的,危害后果不是很严重的,人民法院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可能会不予支持,但是你提到被人诬陷,如果对方对你的名誉和精神确实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对于第二个问题你说的不是很清楚,如果你认为是被告伤人时将自己的手指弄伤的,你应当拿出证据证明其伤害是自己伤人造成的,而不是去查证医疗收费是否公正。同时如果你认为其诬陷你是因为对方反诉的,你也应当拿出证据证明。至于文证审核你没说清楚是什么文证,究竟是医院开具的发票还是伤情鉴定的文书?要判定药费合法合理要根据对方具体的伤情结合物价部门所规定的医药价格来审核该药费是否合理,对这一点,法院会经过审核后再作出判决。如果你要在庭前提出对方的药费不合理的,也同样要拿出证据,你可以到医院及物价部门了解情况,对不便于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代为收集。(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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