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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
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改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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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提出的问题来看,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你阐述的也不太清楚。如果在你父亲结婚前和你小叔住在一起,他们居住的院落和房屋应当是你爷爷的宅基地和住房,要看当时在宅基地分配时是否按照当时的人口进行的分配,也就是说,你父亲是否是分配宅基地面积大小的家庭成员之一。这里涉及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你爷爷的去世,意味着遗产继承的开始,你你小叔独占遗产属于违法。
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改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改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变化:一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 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变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可以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有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改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改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变化:一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 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变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可以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有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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