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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赠与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受赠人享有取得受赠物的期待权,既然这种期待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如果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剥夺,就应...
以下情况签订的合同无效: 1.赠与人在签订合同时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要有证据证明)。 2.赠与人被胁迫签订的合同(要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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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去世之后赠与合同生效。 赠与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受赠人享有取得受赠物的期待权,既然这种期待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如果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剥夺,就应当存在。如果仅仅因为赠与人的死亡而化为乌有,是不符合合同应当具有约束力这一立法本意的。
公证手续办理中赠房人去世,该赠与是否有效【案情介绍】1999年7月初,拱某决定将名下位于国定路的房屋赠与孙子,由于孩子尚处幼年,拱某的小儿子,即孩子父亲代为接受赠与并在公证笔录上签字。双方约定,在拱某履行赠与的同时,受赠人保留拱某其他两位子女在该房屋内的居住权。此后,拱某的大儿子就父亲赠房一事表示同意,并前往公证处,在笔录上签字。同年9月7日,拱某因病去世,而房屋赠与公证手续在两天之后才得以全部办妥。2002年5月,拱某长子去世。其身前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享有的那部分父亲遗产继承份额转归其妹,即拱某的女儿所有。父亲和大哥相继去世,国定路房屋的归属问题成为拱家小儿子和姐姐之间争论的话题。儿子认为房屋已由父亲赠与孙子,姐姐则坚持应将房屋作为遗产分割处理,双方各执一辞,最终对簿公堂。【审判结果】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拱某的孙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拱某的女儿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父亲与弟弟之间并未签订赠与合同,原审法院以公证处的笔录内容确认双方形成书面合意,并以此为依据作出判决,其理由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市二中院认为,拱氏祖孙间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明确的,相关公证笔录内容符合订立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间已经构成赠与合同关系。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没有赠与合同关系,并认为原审法院所作认定是对不同材料内容断章取义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不会因为对方死亡就让赠与合同失效的,要看履行条件和合同内容。 第一,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约束力使赠与合同不应当因赠与人死亡而失去效力导致不能履行。赠与是一种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不仅需要赠与人有愿意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给予他人所有的意思表示,而且需要他人有愿意接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即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作为法律上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自然也不例外。赠与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受赠人享有取得受赠物的期待权,既然这种期待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如果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剥夺,就应当存在。如果仅仅因为赠与人的死亡而化为乌有,是不符合合同应当具有约束力这一立法本意的。 第二,赠与人死亡导致赠与合同不能履行在通常情况下不符合赠与人的主观意愿。意思自治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赠与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做出处分,其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的行为,只要不存在受到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就可以认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真的发生赠与人在办理公证后合同履行前死亡的事实,赠与人也未必希望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结果。如果因赠与人死亡而人为地导致赠与合同不能履行,实际上有可能违背了赠与人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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