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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废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在税控开票系统中的一项自主权限,在开票后发现错误并在开票当月内的,可以直接作废,并将相应的纸质发票所有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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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除其他个人之外可以向所属国税部门进行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因此,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个体工商户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准备的资料及流程如下: (1)携带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原件一份; (2)法人身份证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一份; (3)购销双方的合同或者证明,须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公章; (5)到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叫号排队,等候工作人员的处理; (6)等叫到号时,将1-4资料递交工作人员就行了。
怎样处理要按规定来,而规定肯定是有一些专业术语的,如果你看不懂,建议请专业的会计人员来处理。相关规定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和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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