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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
先予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终局判决之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适用先予执行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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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法: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结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管辖地是: (1)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3)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4)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负责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地是:(1)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2)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3)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4)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地是:(1)承认、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际仲裁裁决案件,由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2)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3)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依法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管辖地是:(1)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需由法院执行的,如果该决定未经行政复议或复议后维持原裁定的,一般应由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2)如果经过复议并且复议改变了原决定内容的,一般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但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3)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4)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可以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由哪个法院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的征收原则是:在一定数额下按件征收,在一定数额上按比例征收,实行递减原则。具体办法是:执行全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四、为完成执行,法院向有关单位支付的必须费用,如查询费、资料费等。五、其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预交,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既可以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执行完毕时多退少补;也可以先由法院垫付,执行完毕.时按实际支出数额一并结算。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人民法院视案件情况决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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