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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集资房都有哪些注意事项

2021-11-01
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大多数集资房项目没有经过正式的施工程序;同时,大多数集资房开发单位没有开发资质。二是集资房无正规楼书。集资楼书多为一纸宣传单,一般不标明开发单位,建设设计单位,传单沿街散发。(3)集资房无正式预售合同。销售人员出示的购房协议由开发单位和村委会联合印制,而不是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4)集资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看房时,销售人员会告诉购房者签订合同后,发放建筑使用证,但实际上,该证书是村委会和开发单位自行印制的,不具有法律效力。(、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销售人员还表示,他们是先建房后办理报建手续,以后购房者补交地价后,即可办理房产证。(6)集资房拆迁存在风险。销售人员通常会告诉购房者,他们的房产永远不会被拆除。(七)集资房价格便宜,但不能抵押。(八)集资房质量略低于商品房。建筑做工粗糙,多为毛坯房,少数装修简单。(九)集资房从单体建筑向社区发展。(资房自有配套设施不多。没有会所,个别规模较大的社区自有配套设施较好,有电梯,绿化率也很高。

相关法规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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