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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证债权文书和支付令追债均属非讼程序,这种方式处理债权债务要比仲裁或诉讼方便、快捷,因此是实践中很多企业喜欢选择的途径。 关于公证债权文...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十八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公证机关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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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其他物的给付请求或者行为给付请求,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到期,但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的简捷性决定了在整个督促程序中,对债务人而言,唯一的权利就是对支付令的书面异议权,如果支付令未能送达债务人,则债务人无法行使其对支付令的异议权,因此,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就成为适用督促程序的必要条件。但是,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的,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6、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的事实及理由、向特定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表述。若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也称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依法支付一定义务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只有债权人有权提起监督程序。 2、请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或证券。 3、请求支付的金钱或证券已经到期,数额已经确定,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已经写明。 四、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5、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 6、债权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7、债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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