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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复议后诉讼要怎么做呢?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2022-07-20
行政复议、诉讼期未满,能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近日,工伤赔偿法律网代理工伤案件过程中,工伤职工在浙江金华、山东德州地区人社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均被告知要等到两个月的行政复议期满,确定没有进行行政复议的情形下才予以受理鉴定申请。 此种现象的出现,人社局认为:行政复议期没满,则代表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没有生效,故不能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前置程序已经完成,其在行政复议期间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多余的行为。 作为执法者,人社局工作人员的做法真让人无语,没有最基本的理论知识,还振振有辞。 行政复议期、行政诉讼期未满,能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第22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在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由此可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具备的条件:1、被认定为工伤;2、伤情稳定(停工留薪期满)。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从何时生效? 《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人社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所以,自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拘束力、执行力、确定力。 简单举例:公安局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的案件。当然是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后,就产生法律效力,可以当然执行行政拘留。但依人社局“行政复议期未满不生效”的观点,岂不是发了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只要无休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就可以不用执行拘留处罚。那样的话,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如何体现,行政行为的效率性如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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