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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小三买房,妻子要离婚

2021-01-14
陈某(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是一家企业高管,与妻子刘某于1998年结婚,二人育有两个儿子。早年,夫妻二人在佛山和广州先后购买了共计5套房。可2010年开始,陈某认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张某,并很快发展成恋人关系。2010年9月,张某要求陈某和她结婚,并给她出资买房。陈某于是向妻子提出,要和他人合伙开公司需要资金,于是将广州的一套房出售得款100万,给了妻子30万后,陈某将70万转给张某。张某于是以自己的名义在广州买了一套房。   此后,张某以年龄相差太大为由提出分手,陈某多次索要房款,得到的回答都是“钱是你送给我的,房子的产权证也是我的,凭什么要还给你?”之后,刘某得知丈夫并未与他人合伙开公司,追问之下才知真相。刘某于是萌生了离婚的念头,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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