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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确定的管辖法院为发生争议的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因为法律规定,房屋租赁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所以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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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该规定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大大减少了因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也符合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但,当事双方可以通过约定仲裁条款规避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确定的管辖法院为发生争议的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因为法律规定,房屋租赁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所以租赁纠纷是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被确定为房屋所在地法院,或者由被告的住所或者住所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同意管辖法院,并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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