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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在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时,错误告知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告知行政复议机关相关内容违法。...
一般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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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制作并加盖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应当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应当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应当自受送达人达收据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通知受送达人的,应当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通知的,应当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通知之日起计算;(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但未送达的,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错误告知诉权成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是由司法解释逐步确立的。在新《行政诉讼法》建立新的起诉期限制度以后,该项制度面临着是否继续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41条实质上是在法定标准以外增加了新的起算点,针对所有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如未履行告知义务,法院一般直接适用两年的起诉期限,除非有特殊情形的推断。新法施行后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叠加适用或者选择适用两年期限和新的6个月期限。基于诉权告知制度在我国行政程序法中的地位,我们有必要对诉权告知与起诉期限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检讨,并且对其适用范围进行类型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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