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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合同,主要条款包括:(1)建筑工程施工名称和场所;(2)建筑工程施工范围和内容;(3)建筑工程施工开工、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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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当履行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1、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 2、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 3、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 3、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该原则一直为我国的立法所认可。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9)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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