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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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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司机在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但害怕伤者家属赶来会遭到殴打,在周边群众的劝说下先到附近交警大队投案,在前往交警大队的路途中交警大队电话通知其返回现场,这时候能不能认定为自首?这种情况下自首能否被认定需要具体分析几个方面的问题: 1、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 2、离开现场的行走方向; 3、离开现场的时间间隔。主要考虑肇事者真实的主观想法,以及行走路线,间隔时间,因为在此类案件中,周边虽有群众,但往往不能找到案发时在场的群众对这一事实予以证实。所以,在这一案件中,笔者主要考虑肇事者案发后能将伤者安置在安全的地方,且周边有群众在场看护,案发后能主动拨打110报案,在从离开现场到返回现场仅间隔20分钟,再根据其行走路线确是前往交警处理中心,认罪态度良好,出于上述考虑,交警对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对于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处罚,具体要看肇事逃逸是否已经构成犯罪。 (一)尚未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如果尚未构成犯罪,没有触犯到刑法,就没有减刑一说,但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具体要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二)已经构成犯罪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因此,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人民法院考虑到自首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具体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才能确定。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应当依法以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由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人的法定义务,肇事人未履行义务,虽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在决定是否从宽、从宽时应当严格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获得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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