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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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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交易佣金属于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财产;(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有责任代表持有人确保交易质量,包括但不限于: 1.寻求最佳交易执行; 2.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 3.使用持有人的交易佣金使持有人受益。
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
申请人可在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产品募集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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