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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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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关于土地承包500亩补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组织的农户。”《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按户组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强调承包方是本集体组织的农户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户,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鉴于我国实行的是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组织农户的前提下,《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这既是对村民自治的尊重,也是对不同村的客观实际情况的一个灵活的补充。需要注意一点,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对外承包的一个必经程序,不经过这个程序的对外承包的合同,是无效的。所以本村村委能否可以把本村的土地承包给外人,关键看这个程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但承包人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转包行为,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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