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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2021-11-29
本规定控制的刀具有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刀)、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和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和警察装备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持有。制造上述控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和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方可生产。配送上述控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建立购销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在上述控制范围内使用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应妥善保管刀具,不得随意赠送或借用他人。如果发现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凡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被盗,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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