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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范围: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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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且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因此,商业秘密需要同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所谓秘密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是指相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所知并易于获取。在实践中,秘密性的调查通常基于两个因素:一是商业秘密开发者投入的人力物力;其次,他人很难正当地获得相同的商业秘密。2、价值和实用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十条,所谓价值和实用性,即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性,是指相关信息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所谓保密,即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而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未披露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模型等,包括且不限于列出商业秘密目录或代号清单中的信息。 (一)各类产品(包括且不限于半成品)的设计、程序、实验、配方、技术数据、专用技术、图纸、生产工艺、工艺诀窍、制作方法、生产流程、经验公式、管理诀窍、样品(包括模型)等。 (二)专用设备及其相关图纸、资料等。 (三)各类产品的模具、量具及其相关图纸、文件资料、物品。 (四)各类产品(包括部件)科研计划、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各种数据、过程、结果。 (五)与公司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软件开发、策划、广告等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资料、数据、信息。 (六)其它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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