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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一般为可撤销协议,不会必然无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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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一般为可撤销协议,不会必然无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条款无效,但是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买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侵害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第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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