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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户籍证明可以领结婚证。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需提供的证件和相关材料,具体有: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没有...
民政部就《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意见一、关于身份证问题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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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结婚登记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3、需要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4、结婚登记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符合条件的户籍证明,是可以的: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二、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因此,如女方无法出具户口簿,凭其当地公安机关加盖公章的户籍证明,可以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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