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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是: 1、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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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费用还包括很多部分,具体如下: 1、土地登记费: A、党政机关、团体:2000㎡以下200元/宗,每超500㎡加25元/宗(较高不超700元); B、企业:1000㎡以下100元/宗,每超500㎡以内加40元/宗(较高不超40000元); C、事业单位:5000㎡以下300元/宗,每超500㎡以内加25元/宗(较高不超10000元); D、城镇居民住房:100㎡以下13元/宗,每超50㎡以内加5元/宗(较高不超3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A、住房所有权登记费:80元/套; B、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550元/宗 3、土地登记证书费: 土地他项权证:20元/本 4、印花税(代税局收):5元/宗 5、房地产产权证明费,由档案馆收费。
不包含,住建和国土取消的项目中没有登记费这一项,不动产登记费为取消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和林权证证登记后设立的新收费项目
1、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生效后就必然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合同的生效能够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但是不一定能够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要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必须进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即登记。2、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就可以要求抵押人依法承担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或者抵押人存在将抵押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办理了其他抵押登记等违约行为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如果抵押人诚实守信同意办理抵押登记,只是由于规避税费等原因而将不动产权利凭证自己保存或者交付债权人保管,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是由于债权人或登记部门的原因造成的,除抵押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抵押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或承担补充抵押担保责任外,抵押人应当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抵押人与债权人均同意不办理抵押登记,除抵押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抵押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或承担补充抵押担保责任外,抵押人应当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至登记之日起生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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