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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的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同时也要注意,在对于孩子的分配这一问题上,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结合孩子的成长,并在孩子有一定能力的情况下询问孩子的意见,最终达成关于离婚的协议。
你这种情况,不叫离婚,应该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一、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二、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根据常理,可视为父母明确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加之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房产既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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