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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人的姓名。如果是聘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人的姓名、其居民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书的姓名应三者一致。如果是亲属或同事等担任辩护人,其姓名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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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所谓“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二)被告人在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首先,我们要知道,在刑事案件中,在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地情况下,有可能会被判决无罪。在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我认为以下情形可以做无罪辩护:①被告并非该案的犯罪行为人。如果被告从未实施检察机关起诉的行为,则不可能成为有罪之人,也不可能承担刑事处罚;②被告的行为是基于或紧急避险而为。如果被告在主观上有防卫的想法,且其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或是在特殊正当防卫下实施的行为,则不为罪;在紧急情况下,被告为了保障自身、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所为的行为,且在合理限度内的,也不应被认定为犯罪行为;③证据搜集过程不合法,应被排除,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如果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都是在刑讯逼供或非法采集下得到的,则应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并不得作为本案定罪的依据。在排除后,如果剩余的证据无法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则按照的规则,也可以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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