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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等符合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规定,并在运输单证上准确注明货物的技术名称...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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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事故调查时,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的;(二)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器材的;(三)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五)船舶超过标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瞒报、谎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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