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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30日之后,是否应该向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机关

2022-03-08
营业执照的发放在工商局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之内,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因此,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必须向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局提出延续营业执照的有效期的申请,否则,营业执照将在有效期届满失效。如果工商局对于提出的申请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还没作出是否准许决定的,可视为工商局默示准予延续,该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延续有效。 因此,象你这样只能重新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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