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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不能把房产给子女继承过户。但在父母健在,60周岁以前,在父母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将房产过户给子女,这属于赠与或无偿转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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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问题的本意是指,子女在父母都去世以后,想把原来父母的房屋卖掉,不知道怎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里要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房产已经办理继承手续,过户到子女自己名下了,那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了,没有任何特殊的要求,就正常以自己的名义和买方签订房屋即可。但如果是房子还没有办理继承,还在父母名下,那么应当和相关继承人一起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去房管局,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再和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里要提醒大家,在过户之前,不能以死者的名义,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另外,如果对继承的财产有争议,任何继承人,都不能先行和他人签订卖房合同,否则是无效的,也会引发一系列的继承纠纷和房屋买卖纠纷。最后,关于签订售房合同的事情有太多需要准备的事项,建议在签约前找律师帮你把关。
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应当申请登记并过户。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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