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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达到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满足下边四个条件的应移交公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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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就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规定来处理了。
《办法》共6章、39条,主要包括:食品药品案件移送、受理、退回的条件和程序,证据使用和法律监督,涉案物品的检验与认定,案件线索互相通报、重大案件联合督办、信息联合发布等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案件信息共享等内容《办法》有效解决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案件查办协调配合不到位等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责,细化了相关工作程序和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办法》的出台,对指导基层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重要意义,在不断加大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力度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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