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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的目的: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也就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开股东大会得原因是让股东形式相应的权利和决定公司的重...
根据《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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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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